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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About the Association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浙江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英文:Zhejiang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ZEE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设立,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自觉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会员权益。面向全省教育装备行业,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行业发展,促进行业的国内、国际交流。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调查研究,搜集整理本行业的基础资料,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

(二)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治管理;

(三)坚持以质量为中心,做好本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四)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行业性的展销会、展览会等活动;

(五)开展行业内外技术交流活动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在职业务培训;

(七)积极通过网络等做好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八)逐步创造条件,聘请律师,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由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出任会员代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思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具体入会手续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三)交纳一定的会费;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活动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依照章程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超过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数的1/3左右。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奖惩;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左右。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本协会兼职工作人员适当支取劳动报酬。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本会法人代表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要担任党组织书记,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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